科右前旗水利局关于水利行业信用
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响应诚信建设工程号召,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部署,全面贯彻2024年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精神,完成好《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 <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兴署发〔2024〕18号)工作任务, 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推动水利行业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全旗水利行业领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水利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行政执法、许可管理、水利工程、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审批后监管工作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为综合评价结果90分以上的企业(信用良好)。
(二)B级为综合评价结果75-90分以上的企业(信用较好)。
(三)C为综合评价结果60-75分以上的企业(信用一般)。
(四)D为综合评价结果60分以下的企业(信用较差)。
第六条 水利行业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水利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主体机制化开展奖惩措施。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水利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个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相关企业、个人: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管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在对象。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
(四)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宣传推介等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企业、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四)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
(五)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严管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相关企业、个人,除采取上述十一条所列措施外,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相关企业、个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施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限制新增项目许可。
(四)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个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