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前旗”建设,进一步发挥各中心、股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建筑领域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住建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如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优先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是指监管部门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分级分类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科右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分析监管数据、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 C级为信用较差,D级为信用差。
第六条 住建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企业,实行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降低随机检查频次、优先考虑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经营水平,降低信用风险等级。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
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九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科右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