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中心),旗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全旗范围内,严禁任何农户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以及树枝落叶等各类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二、压实工作责任
秸秆禁烧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做好秸秆禁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按照“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确保“零火点”的工作要求,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切实把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特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组 长:王立东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陈国庆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连冬明 旗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占清 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光宇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陈齐顺 旗交通局局长
刘恒年 旗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
那顺宝音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杨军武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苏日嘎拉图 绿水种畜繁育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王永健 科尔沁镇长
尹东方 巴日嘎斯台乡长
张志国 俄体镇长
李国林 居力很镇长
宗大伟 额尔格图镇长
王银宝 察尔森镇长
高宏策 归流河镇长
郝轩楠 大石寨镇长
王红喜 德伯斯镇长
张宇航 索伦镇长
柳百刚 阿力得尔苏木达
李英奎 桃合木苏木达
阿力德日图 乌兰毛都苏木达
吴长海 满族屯满族乡长
各苏木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及时组织力量,组建村级应急处置队伍,加快应急处置响应速度,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全面筑牢禁烧防线;对秸秆焚烧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整改。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工作,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力度,指导开展秸秆还田、饲料生产、食用菌开发和沼气利用等工作,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执法督查巡查力度,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以及树枝落叶等各类产生烟尘的易燃物的农户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不接受处理或阻挠执法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并记录火点(黑斑)情况,保留影像资料,作为追责问责佐证材料。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对不听劝阻、阻挠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交通局要做好国省道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露天焚烧垃圾和建筑工地焚烧建筑垃圾的监管执法工作。林草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破坏森林草原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从快从重处理。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制度约束,严防松、散、懒、消极懈怠等不良现象发生,对因贯彻执行不力、措施不力、玩忽职守等行为发生随意焚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严格确保禁烧工作纪律。
四、加大处罚力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八)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九)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〇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部门联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工作。依法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综合利用的途径和相关处罚规定,畅通投诉渠道,为有效遏制秸秆焚烧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监督氛围。
此通知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