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
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编码 |
采购类别 |
采购品目 |
采购规则 |
备注 |
|||
(一)货物类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服务器 |
A02010103 |
电子卖场 |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电子卖场 |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电子卖场 |
||||||
2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电子卖场 |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电子卖场 |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电子卖场 |
||||||
3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电子卖场 |
|||
4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电子卖场 |
|||
5 |
A020108 |
计算机软件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6 |
A0202 |
办公设备 |
复印机 |
A020201 |
电子卖场 |
|||
投影仪 |
A020202 |
电子卖场 |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电子卖场 |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电子卖场 |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电子卖场 |
||||||
碎纸机 |
A02021101 |
电子卖场 |
||||||
7 |
A0203 |
车辆 |
乘用车 |
A020305 |
||||
客车 |
A020306 |
|||||||
8 |
A0204 |
机械设备 |
电梯 |
A02051228 |
||||
9 |
A0206 |
电气设备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电子卖场 |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电子卖场 |
||||||
10 |
A06 |
家具用具 |
床类 |
A0601 |
2021年1月起执行A06家具用具全部品目。 |
|||
台、桌类 |
A0602 |
|||||||
椅凳类 |
A0603 |
|||||||
沙发类 |
A0604 |
|||||||
柜类 |
A0605 |
|||||||
架类 |
A0606 |
|||||||
11 |
A09 |
办公消耗品 |
复印纸 |
A090101 |
电子卖场 |
|||
(二)服务类 |
||||||||
12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2021年1月起执行 |
|||||
13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电子卖场 |
|||||
14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2021年1月起执行 |
|||||
15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电子卖场 |
|||||
16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电子卖场 |
|||||
17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2021年1月起执行 |
|||||
18 |
云计算服务 |
2021年1月起执行 |
||||||
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五、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部门集中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 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七、紧急采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九、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
十、严格依法采购
凡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进口机电类产品,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集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