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1011636581R/2024-000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旗政办发〔2022〕89号
成文日期 2022-07-01 15:04:3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科右前旗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0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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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兴安盟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结合我旗实际,研究制定了《科右前旗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日

  

科右前旗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交房交证不同时、住权物权不同步”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和购房人合法权益,推进全旗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为突破口,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加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通过完善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构建起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长效机制,实现并联竣工验收合格、缴纳相关税费、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交付的同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在科右前旗范围内,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申请“交房即交证”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机制,明确各方职责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税务等部门协同推进,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作为申请主体共同参与。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梳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所涉流程、环节,统筹协调住建、税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受理开发企业“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申请;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延伸登记服务,实施预告登记,精简申请要件,业务合并办理,压缩办理时间;负责推进“多测合一”工作,审核后的测绘成果实现部门成果共享。

  2.住建部门。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指导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交房即交证”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交房即交证”服务、预告登记申请、维修资金交存、税费申报缴纳、不动产登记以实测面积为准等“交房即交证”有关义务和责任,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之一;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备案时增加开发企业申请“交房即交证”服务标识,并向自然资源部门实时推送合同备案信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等影像资料,适时推行电子合同;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联竣工验收,出具并联验收意见并实时推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足额交存开发企业应交存的维修资金和自持房屋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负责在合同备案、交房、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优化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流程,提供在线交存的便捷渠道。

  3.税务部门。负责优化“电子税务局”网上缴税功能,推动全流程网上办税,向自然资源部门实时推送电子契税完税信息。

  4.政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连接各部门系统,打通信息壁垒;负责提升电子证照在各单位系统中的应用率,积极推广企事业单位提供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子签名。

  5.开发企业。以自主申请的原则,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并负责完成以下事项。一是申请“多测合一”成果审核及并联验收,于交房之日20个工作日前完成并联竣工验收备案。二是于交房之日10个工作日前通知并协助购房人完成税费缴纳、维修资金交存,不得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和预估契税资金。三是于交房之日10个工作日前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及商品房购买转移登记。四是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的项目,无法按约定日期交房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并提交延期情况说明;未及时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取消项目“交房即交证”服务。因延期交房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6.购房人。申请“交房即交证”服务的购房人,向开发企业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收到开发企业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税费缴纳、维修资金交存。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或未提供申请材料的购房人,视为放弃“交房即交证”服务。

  (二)优化流程,深化信息共享

  1.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对纳入“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2.深化信息共享,实现业务互通。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系统,增加“多测合一”成果、并联竣工验收等应用场景,推进不动产首次登记“零材料”受理。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0纳税申报及完税信息、维修资金交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逐步实现身份证明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人口户籍信息等部门间信息共享。

  3.水电暖讯联合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与水、电、气、讯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交房即交证”的同时,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联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四、工作程序

  (一)约定交房交证,申请预告登记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相关事项,并在合同备案信息中标识“交房即交证”。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同步通过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申请预告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及时完成预告登记,向权利人推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二)完成竣工验收,缴纳相关税费

  1.“多测合一”。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的并联审核,自然资源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汇总。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多测合一”成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楼盘表、不动产单元表建立。

  2.并联竣工验收。开发企业提出并联竣工验收申请。按照“一家牵头、各负其责、限时办结”原则,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竣工验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开展首次登记现场查看工作。

  3.税收征缴。开发企业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测面积,与购房人签订面积补差的补充协议,确认补差金额。购房人可自主或自愿委托开发企业履行税收申报义务,税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申报审核工作,购房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在税务服务大厅窗口完成缴税。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征缴后,实时推送电子完税信息至自然资源部门。

  (三)申请不动产登记,交房同时交证

  开发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办理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时,可一并提交商品房购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自然资源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

  1.开发单位要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工作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及相关部门,登记部门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电子证照。

  2.涉及按揭贷款的,在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增加委托书,约定委托开发单位代为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或在预告登记约定书中,约定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全权办理正式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部门可发放不动产电子证照。

  申请领取纸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受购房人委托领取纸质证书,并于交房当日向购房人现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旗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联动审批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共享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

  (二)把握政策要求,落实责任

  旗政府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自治区、盟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以“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引导开发企业主动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严守建设程序、严格按图施工、严控设计变更、承担办证义务。

  (三)强化宣传推广,拓展应用

  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做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宣传推广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积极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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