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科右前旗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3年7月13日
科右前旗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一、民委委员组成单位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商务局、旗文化旅游体育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审计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统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乡村振兴局、旗医疗保障局、旗政务服务局、旗科技事业发展中心、旗税务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旗信访局、旗总工会、团旗委、旗妇联、旗区域经济合作中心、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阿尔山支行。
二、民委委员单位主要职责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部署指导本单位本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丰富载体,创新举措,积极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支持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的重视,注重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推进兴边富民建设,构建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屏障。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旗教育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做好新时代民族教育,深入研究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增强全旗各族中小学生“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意识,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深植根于各族青少年心灵深处;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全面抓好全旗教育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民族聚居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四)旗民政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协调解决各民族群众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以及地名、殡葬管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探索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以社区民族工作为着力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五)旗财政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好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根据财力安排旗本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各民族职工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各族群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七)旗自然资源局:指导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妥善处置好自然资源领域涉民族因素问题。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八)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注重体现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围绕城乡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城市、重点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重点建设与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便民服务设施。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九)旗交通运输局:合理安排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满足各民族群众出行要求。推进本单位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旗水利局: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各族群众饮水安全。将防洪抗旱减灾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一)旗农牧和科技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高素质农牧民、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美丽农村牧区。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二)旗商务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许商品生产企业发展,扶持民族贸易发展,积极创造促进民贸民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环境。研究、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区经贸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对涉及民族工作部门的外事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促进各民族对外友好交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为我旗引进外资项目、资金和人才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强边固防、经略周边,做好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基调,研究制定全旗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弘扬和发展乌兰牧骑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融入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当中,开展文化下乡活动;支持“格斯尔”等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作,传承保护、挖掘整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加大抢救和保护民族古籍、珍贵文物力度,充分挖掘其中的民族团结内涵;培养具有民族特色、乡土气息的文艺人才和艺术团体;研究制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人才,传承、弘扬和推广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项目,做好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组织工作。全面抓好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开展健康前旗行动,加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不断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力度,切实保障全旗各族群众健康安全;落实各项扶持和促进中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加大中蒙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中蒙医药扶持力度,积极培养中蒙医药人才;指导和推进全旗卫生健康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五)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注重处理好民族工作领域涉及退役军人问题,做好各族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等工作;在广大退役军人当中开展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六)旗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制定全旗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涉及民族因素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加强对各族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七)旗审计局: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专项审计,保障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畅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的“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社会市面用文的广告内容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九)旗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和民族地区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提供农村牧区、半农半牧区、民族乡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旗林业和草原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道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研究拟订支持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林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措施;夯实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基石;指导和推进全旗林草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一)旗乡村振兴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全旗各族群众铭记嘱托、感恩奋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凝聚全旗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将乡村振兴宣传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结合。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二)旗医疗保障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执行好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加大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力度,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三)旗政务服务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大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四)旗科技事业发展中心:研究落实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认真解决农村牧区在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科技应用水平。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五)旗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盟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指导行业窗口单位做好双语服务工作;指导和推进全旗税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六)旗生态环境分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用绿色前旗和谐美好的自然环境,凝聚全旗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文化的认同,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七)旗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助提供全旗少数民族人口户籍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成分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联动机制和体系,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处理好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推进全旗公安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八)旗司法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涉及民族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要点,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时,注重审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障民族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为政府处理涉及民族因素事务提供法律支持。指导和推进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九)旗信访局:针对来访群众,宣传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及时向责任地区、事权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妥善协调处理涉民族因素信访案件,确保各族信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三十)旗总工会:在职工中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教育。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少数民族职工。走访看望和慰问困难民族职工,为各民族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他们感到组织的关心和大家庭式的温暖。
(三十一)团旗委:调查各族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做好各族青少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青少年的心灵深处。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引导各族青少年看到民族的走向和未来,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促进各民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三十二)旗妇联: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引导广大各族妇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各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各族妇女家庭教育水平。积极推动和开展对各族妇女的科学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反对一切歧视、侵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做好培养、推荐基层后备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
(三十三)旗区域经济合作中心:在统筹推进振兴东北地区、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发展战略中倾斜考虑民族聚居区,同时,在推进我旗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向北开放”以及促进友好旗县的建立、工作交流、考察互访等工作中增进民族团结。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十四)旗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金融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地区有关金融政策;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阿尔山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
(三十五)中国人民银行阿尔山支行: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贸易和民族地区专项扶贫贷款指标;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实行的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全面做好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兼职委员和联络员选任制度。各委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兼职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同时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密切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协助委员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络,负责落实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二)联席会议制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单位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情况和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报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旗人民政府。
(三)信息通报制度。就有关民族工作部署和落实、工作成果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委员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沟通交流,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及时就有关情况向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旗人民政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议事协商制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对事关全旗民族工作的长远规划、重要政策调整、重点工作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协商座谈、文件函询、联合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委员单位意见建议,集体研究审议,合力出谋划策,共同做好工作、解决问题,不断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工作总结制度。各委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本系统民族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认真梳理运行情况、工作内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民委委员制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进行反馈交流并报旗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