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 人才申报职称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5-1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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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公有制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为落实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倾斜政策,现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盟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渠道

  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的,可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上述单位(部门)应及时受理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审核,并按有关程序逐级报送至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倾斜政策规定

  1. 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加大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倾斜力度。

  2.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3.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从2024年开始,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需按要求逐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4.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四、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二)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受理工作,并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齐全、完整、规范,且符合申报条件。

  (三)各地在落实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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