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7月,盟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兴人社办发[2022]162号)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更好的发挥“创业兴安行动”实施效果,促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目的
通过实施“创业兴安行动”,创业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得到全面优化,劳动者创业能力明显提升,创业载体功能发挥更加充分,创业人才集聚效应更加凸显,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重点群体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高层次、多元化、全领域的创业生态基本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三、《通知》制定的内容
此通知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兴安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属身份类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带动就业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工资表等其他带动就业证明材料;
6、申请人申报纳税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APP查询打印)。
7、社保卡或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号信息。
(三)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申请人可以向属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补贴申请,也可以登录“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请。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5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及复审工作,并将勘验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二部分:创业见习补贴
(一)创业见习单位。获得盟级以上称号的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且能够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或运营主体填写《兴安盟见习孵化单位审批表》(附件2),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开展创业见习工作,享受相关补贴。
(二)创业见习对象。见习对象为入驻见习单位,参加见习实际活动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就业见习补贴和创业见习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以实际见习期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创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1、《兴安盟创业见习单位审批表》(附件2)复印件;
2、创业见习单位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兴安盟创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复印件;
4、《兴安盟创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5、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名单(附件5);
6、参加创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7、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创办主体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办非企业执照等,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拨付补助程序。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3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三部分: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盟、旗(县市)两级就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当地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创业成功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团。各级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阿尔山市不少于5人),由属地就业服务中心向创业导师下发聘书,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名单及导师工作成果报送至当地人社局,享受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补助。当地人社局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创业导师名单。
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创业导师,对本地区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提供开展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
提供现场创业指导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小时100元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离开本人生活的城区到其他地方开展创业服务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报销交通费,并给予出差补助。
(二)补助申请材料
1、《兴安盟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6);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指导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活动计划、现场照片等);
3、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花名册(附件7);
4、申请交通费报销和出差补助的按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三)申请拨付补助程序。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由组织创业指导服务活动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创业导师向属地人社局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按相关纳税规定将补助发放至创业导师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四部分: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评定为盟级及以上的创业园(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在园区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搬离基地6个月以内),给于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兴安盟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8);
2、盟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3、入驻创业项目与创业园(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4、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的孵化服务台账《兴安盟创业园(孵化基地)孵化服务台账》(附件9)及活动证明材料;
5、兴安盟孵化成功创业项目花名册(附件10);
6、孵化成功创业项目法人身份证及入驻园区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项目及搬离后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拨付补助程序。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五部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入驻盟级及以上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本年度新吸纳城乡劳动力达到上年度职工占比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至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每新吸纳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兴安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1);
2、创业园(孵化基地)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
3、在孵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孵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2);
5、新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及入账工资表复印件;
6、在孵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补贴拨付程序。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3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属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在孵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