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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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盟人社局、盟农牧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 <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兴人社发〔2023〕130号)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盟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要求,盟人社局和盟农牧局结合我盟实际研究制定了符合我盟农牧民特点的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二、《通知》的目的

  各地区人社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积极参与职称申报,通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牧民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本土农牧民人才队伍。

  三、《通知》制定的内容

  此通知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一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精神,切实加强我盟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农牧民特点的职称评审办法;二是适用范围及农牧民职称等级设置。

  第二部分:申报基本条件。一是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具备的条件;二是初、中、高级农牧民农艺师、畜牧(兽医)师、工程师(农机、水产)申报条件要求。

  第三部分:评审程序与组织管理。一是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由盟直、旗县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高级职称由盟人社局和盟农牧局组织职称评审,初级职称由各旗县市人社局和农科局组织评审;三是农牧民职称申报需进行逐级申报。由本人向所在嘎查申请经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考核后将同意推荐的材料报送旗县市农科局,经旗县市农科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中级材料报送盟人社局,高级材料报送盟农牧局后,由盟农牧局报盟人社局。四是评审结果由各级人社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证书。五是建立职称档案,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纳入人才库和师资库。六是农牧民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部分:附则。一是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的情形;二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取得农牧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是实施细则由盟人社局和盟农牧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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