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监办字〔2022〕119号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
“铁拳”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分局、直属单位:
现将《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 2022年04月12日印发 |
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
“铁拳”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双打”工作部署,巩固深化连续三年开展的“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成果,聚焦民生需求和社会关切,以更严格的标准、更加务实的举措,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质量监管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双打”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公平竞争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重大风险,全年全域守稳守牢守住安全底线,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对百姓而言,衡量生活质量的高低,关键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12个字,衣要暖、食要安、住得舒、行得畅,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聚集“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切实让监管“长出牙齿”。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更好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巩固2021年“铁拳”行动成果,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市场监管新形势确定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重点。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食用油掺杂掺假(执法稽查局负责);
(二)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执法稽查局负责);
(三)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执法稽查局负责);
(四)“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广告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
(六)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特种设备局、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超期未检电梯(特种设备局负责);
(八)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执法稽查局牵头)。
在做好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铁拳”行动“规定动作”基础上,结合我盟实际,围绕“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针对在2021年中群众举报投诉多、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高、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高的产品确定为我盟整治重点,集中力量,“握指成拳”,线上线下结合,狠抓案件查办,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九)羊绒服装、绒毛纤维制品和品牌服装鞋帽侵权假冒(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用冰乙酸勾兑食醋(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白酒标签标识虚假标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化肥、农膜、滴灌带等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
(十四)民用散煤、型煤不符合标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
(十五)生产销售劣质钢筋、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教育、医疗服务和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负责);
(十八)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局负责)。
以上整治重点内容,排名第一位的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协同整治工作;各牵头部门针对整治重点,按照“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的原则,配套制定实施工作方案,要建立日常业务监管与执法办案线索移送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查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属技术机构要做好检验、检测等相关配合保障工作,推进技术执法,确保案件办理准确、高效、规范、公正,实现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协同推进共治格局
1.充分发挥部门间协同联动作用。一是建立部门间横向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间横向联动和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纵向协调,在信息共享、线索摸排、联合打击等方面强化联合协作。二是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要与公安机关理顺行刑衔接机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环节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技术支持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一是建立新闻宣传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围绕群众关注的市场监管热点,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建立与社会互动平台工作机制。依托互联网媒体平台,与社会各界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交流,让社会公众走进和参与市场整治工作,拓宽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信息来源。
3.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作用。一要建立消费预警工作机制。各级消费者协会要针对民生领域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消费陷阱,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免受危险消费方式的伤害。二要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发挥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灵活、便捷、高效的化解消费纠纷。
4.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要完善电话、网络、微信等投诉举报平台,明确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和办结反馈等工作程序,畅通消费者维权、打假通道,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二要建立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共治。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一要建立行业信用监督激励与惩戒工作机制。要鼓励和指导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消费者信得过品牌企业创建活动,给信誉好、质量好、服务好的企业挂牌,通过以点带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失信会员,行业协会通过向社会公示、会员除名、向政府部门通报等情形联合惩戒,切实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二要建立行业协会内部信息采集、共享工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在行业内部通报。
6.充分发挥义务社会监督员作用。一要建立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信息资料和工作档案,采取多种方式与社会义务监督员保持联系,了解社会义务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整理上报。二要建立快速回应工作机制。各级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落实,不推诿扯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二)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电商环境
严厉打击“衣食住行”等重点领域“铁拳”整治行动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网络监管厅际联席会议作用,不断探索部门共治网络交易监管格局,加强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行业自治。针对各类电子商务经营特点,通过网络监测、网络抽检、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重点监测电子商务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刷单炒信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问题,为查办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各级要对兴安盟市场监管局下发的案源线索认真核查依法处置,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等涉网案件,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不断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坚持协同共治“一张网”、整体推进“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把“衣食住行”等重点领域“铁拳”整治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双打”工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滚动式”督导检查、“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活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打假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协同优势,形成震慑效应。
四、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从2022年4月6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6日至4月12日)
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分局、直属单位根据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优化整治力量,加强分级分类培训,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2日至11月30日)
1.明查暗访,摸清情况。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检查台账,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对日常监管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对重点整治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既要打击假劣,也要向执法对象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将普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2.聚焦线索,深挖彻查。充分利用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监督检查、巡查暗访等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全面分析研判、分类管理、及时分办,对重大违法案件线索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查办,确保问题线索得到有效处置。
3.追本溯源,严惩重罚。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加大源头追溯力度,在流通领域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追溯到生产源头;生产领域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阻断流通渠道,实现源头治理与市场治理的结合,实现案件闭环管理。
4.多措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协同联动社会共治作用,综合运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手段,让经营者不敢有侥幸心理,让恶意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将“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全链条抓质量、抓打假,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要高度重视“铁拳”行动,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计划,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将“铁拳”行动摆上重要日程,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上下协调联动,区域全面发力,办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通过督查督办、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组织评选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交流推广办案经验。
(二)加强执法办案。执法办案是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拳头”和“抓手”,围绕案件查办重点加强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抽检等行动,为执法办案提供靶向信息。贯彻落实《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保障。
(三)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推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在查办相关违法案件中,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对执法案件办理和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落实执法“三项制度”,全程客观、完整地记录执法过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衔接机制,对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党员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市场监管领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五)加强宣传报导。要加强宣传统筹策划,培育“铁拳”执法品牌,坚持“打”“宣”结合,各级要制定宣传方案,统筹执法办案与宣传曝光,做好宣传策划和舆情风险研判,注意留存执法办案影像视频资料。要加强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的深度合作,用好影响力大的宣传专栏,积极探索与新兴媒体的合作方式,用好官网、官微等宣传平台,开设典型案例曝光档目,定期曝光典型案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要精选部分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宣传,开展深度报道,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通过采访消费者、当事人现身说法、专家点评等方式,剖析违法行为危害,引导社会共识,提高群众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围绕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宣传主题,整合相关素材,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开展立体宣传,掀起“合唱”磅礴声势。
(六)做好信息报送。要完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数据信息统计汇总报送,保证信息及时上传下达,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典型案件信息(见附件1、2),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需要自治区局协调办理的案件线索随时报送;6月25日、9月2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前三季度工作总结以及案件查办数据(附件3、4、5)。12月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案件查办数据(附件3、4、5),梳理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并提出下年度重点案件查办建议。
联 系 人:李炎桐、常嘉辉
联系电话:18704842266、13624897770
电子邮箱:xamjcd@126.com
附件:1.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报送
目录
2.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3.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案件查办情况表
4.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表
5.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领域“铁拳”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件报送目录
单位: 市场监管局 填报周期: 月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型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是否移送 (是/否) |
1 |
××(单位)查处××(当事人)××(案由)案 |
||||
2 |
|||||
3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案件名称格式:××(单位)查处××(当事人)××(案由)案;
2.案件类型:参照附件3。
附件2
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填写时间:2022年 月 日 办理状态:□正在办理中 □已办结
案件类型 |
|||||
案件名称 |
|||||
涉案企业名称 |
证照情况 |
||||
立案时间 |
年月日 |
结案时间 |
年月日 |
||
涉案金额 |
(万元) |
是否 |
□是□否 |
赔偿数额 |
(万元) |
涉案环节 |
□生产 □经营 |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
|||
是否处罚 |
□是 □否 |
作出处罚时间 |
年月日 |
||
处罚决定内容 |
罚款数额 |
(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 |
(万元) |
||||
其他处理内容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案处理 □约谈 □其他: |
||||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 |
□是 □否 |
移送时间 |
年月日 |
||
通报情况 |
□未通报 □通报部门: |
通报时间 |
年月日 |
||
案情摘要 |
(可附页) |
||||
是否已公开 |
□是 □否 |
||||
承办部门 |
联系人(电话) |
附件3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重点案件查办情况表
单位: 市场监管局
填报周期:☐上半年 ☐前三季度 ☐全年
序号 |
案件类型 |
案件 数量 (件) |
移送公安机关数量(件) |
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
1 |
食用油掺杂掺假 |
|||
2 |
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 |
|||
3 |
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 |
|||
4 |
“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 |
|||
5 |
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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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翻新“黑气瓶” |
|||
7 |
劣质燃气具 |
|||
8 |
超期未检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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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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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羊绒服装、绒毛纤维制品和品牌服装鞋帽侵权假冒 |
|||
11 |
冰乙酸勾兑食醋 |
|||
12 |
白酒标签标识虚假标注 |
|||
13 |
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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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化肥、农膜、滴灌带等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 |
|||
15 |
民用散煤、型煤不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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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销售劣质钢筋、电线电缆 |
|||
17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
|||
18 |
教育、医疗服务和殡葬领域乱收费 |
|||
19 |
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检 |
|||
合计 |
说明:“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请按照格式:××(单位)查处××(当事人)××(案由)案,填写案件名称。
附件4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表
单位: 市场监管局
填报周期:☐上半年 ☐前三季度 ☐全年
序号 |
宣传工作类型 |
开展情况 |
公众反映和评价 |
|
1 |
市场监管部门曝光典型案例 |
曝光批次 |
||
曝光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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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场监管部门召开新闻 发布会 |
召开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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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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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深度宣传情况 |
兴安盟媒体 |
||
旗县市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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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形式宣传活动 |
线上宣传 |
||
线下宣传 |
说明:1.案件深度宣传情况:媒体名称+案件名称;
2.其他形式宣传活动:线上平台/线下地点名称+简要宣传内容。
附件5 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领域“铁拳”整治行动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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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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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类型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经营主体(家次) |
立案查处(起数) |
查办大案要案(起数) |
涉案产品货值(万元)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移送公安机关(起数) |
捣毁窝点(个数) |
上级部门移送案件(起数) |
移送案件办结(起数) |
备注 |
1 |
食用油掺杂掺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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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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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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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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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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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翻新“黑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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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劣质燃气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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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期未检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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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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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羊绒服装、绒毛纤维制品和品牌服装鞋帽侵权假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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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冰乙酸勾兑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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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白酒标签标识虚假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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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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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化肥、农膜、滴灌带等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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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用散煤、型煤不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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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销售劣质钢筋、电线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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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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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教育、医疗服务和殡葬领域乱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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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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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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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本统计表(累计数据),统计数据包括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分局、直属单位;2.罚没款金额统计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不考虑是否执行完毕;3.大案要案主要是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