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索引号:111522000116340760/2024-00028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3〕87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2023-12-29 16:23:08 有效性: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0 22:23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扶持盟内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强筋壮骨、提质增效、晋位升级,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分类指导,综合施策,扶持建筑业企业多起来、大起来、强起来,进一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吸引盟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促进我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底,力争盟内建筑业企业总产值达到60亿元;到2024年底,力争盟内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5亿元;到2025年底,力争盟内建筑业企业总产值达到70亿元,新增特级资质企业1家、一级资质企业1家、二级资质企业10家。

  三、工作措施

  (一)支持盟内企业做优做强

  1.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建立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确定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提高企业实力,形成盟内建筑业企业集群。支持盟内建筑业企业通过战略重组、资质升级增项、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信用挂钩、技术研发等,促进扩大规模、提质增效,打造“兴安”品牌大型公司承揽大型工程项目,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发展,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或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首次“小升规”企业一次性奖补资金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加强资质升级增项的指导帮助。放宽资质申报起步级别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满足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住建厅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行即报即办。优化资质申报条件,注册建造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且人数不超过注册建造师总数的1/3。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标记为“A”级的业绩,可直接用于资质升级,不再进行业绩核实,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业绩无法核实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佐证材料能够证明业绩真实并且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我盟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母公司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于盟内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3.鼓励企业开拓外地市场。支持盟内建筑业企业参与盟外项目建设,引导“走出去”的建筑企业组建联盟抱团发展。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区外项目建设,推动本土企业与区外企业合作。对在盟外承包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合作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盟外企业落地生根

  4.鼓励支持外地企业迁入。紧盯重点地区和实力企业,吸引投融资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社会信用好、品牌叫得响的具有特级、一级等高级别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盟落户注册,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5年届满后根据地方财力和企业贡献等,特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级资质的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一次性奖补资金额度并予以奖补。对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并在我盟做出贡献的,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补,依法依规在用地、人才落户、办公用房、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企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企业内外联动

  5.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盟内国有企业和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以盟旗两级国有企业为基础,与盟内资质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雄厚、竞争力较强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分别成立混改企业,着力打造盟内大型建筑业企业,鼓励混改企业积极参与各项工程投标。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盟内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盟工程的投标人资信。(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6.支持盟内外企业双向互济。支持央企与盟内建筑业企业、盟外建筑业企业与盟内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参与我盟项目建设。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联合体享受本地相关优惠政策,对盟内与盟外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规定给予加分,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创先争优和转型升级

  7.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盟内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对国有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的,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给予企业增加0.3%、0.7%、1.0%。国有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并全部采用BIM技术的,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8.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鼓励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选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积极推进临时建筑和民房采用轻钢结构、木结构的装配式方式建造。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工业园区范围,享受工业园区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9.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垫资、带资承包作为施工合同内容。(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工程价款结算。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11.提供金融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优先保障信贷投放。引导我盟建筑业企业利用国家及自治区绿色金融政策,发展绿色建筑、智能制造和新型建筑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我盟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抵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盟金融办、住建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1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具备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区内院校积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引导企业建立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鼓励企业自主培育更多高层次行业专家和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发展壮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盟人社局、住建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13.强化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应用自治区建材及服务集采平台,整合、打通建筑业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及金融服务业产业链条,推进绿色建材发展,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及投资企业与平台合作,实施本土化运营,降成本、保质量、增效益,使税收落到本地。(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大数据中心、金融办,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盟旗两级工作联络机制,统筹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要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地将企业引进来、留下来、扶起来、强起来,全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形成促进和扶持全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奖补资金来源及发放

  本计划中确定具体额度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盟级财政承担,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与国家、自治区、盟级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其他优惠政策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计划为准。

  (四)严明纪律规矩

  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被查处,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或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被记不良信用6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本计划一切优惠政策。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要选树优秀建筑业企业,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六)政策执行期限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