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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62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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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署文件

兴署发〔2020〕2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8日

   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工作成果,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全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创建成功的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和今后创建成功的其他旗县。

   第三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材料。

   第四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建设指标应在总体保持稳定基础上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指标要完成自治区规定的考核任务。城镇污水处理率保持在85%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每年用于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数额占当年GDP比例不低于1.5%,逐年提升至3%。

   第六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应总结推广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和模式。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获得称号满三年的地区参照现行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地区,参加国家、自治区复核。

   第八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盟行署报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巩固提升工作情况,并提请本级人大进行审议。

   第九条 实行示范旗县市党政领导班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中的比例不低于20%。对完不成年度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不予评优。

   第十条 实行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盟行署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当年对旗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资金奖励,根据财力增长情况提高奖金比例。在政策和项目上对创建成功地区给予倾斜,生态类政策资金分配要比未获得称号地区年度平均增加30%以上。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称号的地区,出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受到国家生态环境部警告的地区,全额扣除本办法第十条当年奖金,下一年度生态类资金分配时要适当削减分配额度。如荣誉称号被国家生态环境部撤销,全额扣除本办法第十条当年奖金,取消资金奖励政策,三年内适当削减生态类资金分配额度,并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兴署发〔2020〕28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8日

   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兴安盟乌兰浩特地区、阿尔山市等重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地区指我盟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及所辖乡镇建成区、音德尔镇建成区、突泉镇建成区、巴彦呼舒镇建成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和居力很镇建成区及阿尔山市全域行政区域。

   第三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重点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四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按各级人民政府规定期限改用生物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停止使用。

   第五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区和城关镇及周边区域民用散煤销售质量管理,扩大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区域,推广节能环保燃煤锅炉,加快棚户区拆迁改造力度,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优惠政策,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实施“清零”行动,逐步淘汰中心城区、城关镇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中心城区、城关镇建成区不得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现有的每小时10蒸吨(不包括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推进集中供热企业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乌钢超低排放改造。

   第八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商务口岸、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第九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相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建设或者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城市道路以及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范围内其它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管工作;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火电、钢铁、集中供热、煤炭储运、建材、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其它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

   饮食摊点、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进行监管,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交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限行减排应急预案和具体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的清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建设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时对施工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方式,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施工、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四)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五)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粉状物料堆场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第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对开采过的露天矿山,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边坡修复、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进行生态复绿工作。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十四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沟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饮油烟。

   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经营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要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设置垃圾容器。

   第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

   第十六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力度,根据季节特点和防治大气污染需要,组织开展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联合执法。

   交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立机动车执法检查点,实施联合执法,重点对柴油车、重型货运汽车、渣土车等机动车排放超标、超速超载、冒黑烟、闯禁行、扬尘抛撒、运料流溢、不苫盖篷布或者篷布苫盖不严、柴油货车未按照规定配置添加尿素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添加尿素等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露天禁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组等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管控、巡查、督导等措施,依法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对嘎查村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积极探索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秸秆田间处理体系。重点推广秸秆堆腐还田,秸秆气化,生产食用菌,生产沼气等综合利用技术。

   第十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盟行署对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

   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盟行署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

   第二十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重点地区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年终进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兴署发〔2020〕35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行署部分副盟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对盟行署部分副盟长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行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刘树成:原有分工不变,负责商务口岸工作。分管盟商务口岸局、博远进出口有限公司。联系阿尔山边防检查站、阿尔山海关,中国石油兴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兴安石油分公司、盟盐业公司。

   行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张冰宇:原有分工不变,负责供销合作社工作。分管盟供销社。

2020年4月23日

   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兴署办发〔2020〕5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盟行署办公室有关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盟纪委监委驻盟行署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朱晓咏主持盟纪委监委派驻盟行署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协助盟行署办公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

   其他领导工作分工不变。

2020年4月1日

兴署办发电〔2020〕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近期,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天气逐渐增多,全盟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较高。为进一步加强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现就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工作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石泰峰书记在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上的有关部署,深刻汲取四川省凉山州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工作劲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以实际行动践行“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守住森林草原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这条底线,全力做好清明节重点时段火灾防控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各地要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区域责任制,旗县市领导包乡,苏木乡镇干部包村,嘎查村干部站山头、看坟头、守路口,建立死看死守、重兵布控、重点防范的网格化防控责任体系。要切实做好重点时段、重要领域、重点村屯的火灾防控工作,特别是重点林区要立足打大仗打硬仗,精心筹划部署,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防”的责任压紧压实,形成上下贯通高效、左右衔接有序的防灭火工作格局。

   三、完善应急体系,强化火源管控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亲自带班制度,特别是清明节期间各地党政主要领导要确保有1人带班,带班期间不得外出。盟旗两级林草、应急、森林公安和苏木乡镇干部清明假期不放假,确保应急值守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旗县市分管领导和五岔沟、白狼、阿尔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防火期内如有事外出必须向盟行署分管领导请假。要强化信息归口报送,一旦发生火情,按程序和规定渠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杜绝迟报、瞒报、漏报及有火不报、大火小报和多头上报等行为发生,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要加强应急指挥调度,严格落实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全勤指挥制度,保障预警监测、应急通信等指挥系统高效运转,时刻保持政令、信息通畅。要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结合当前火险形势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保持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战备状态,加强防扑火物资储备和设备的维护检修,确保救援队伍随时到位、救灾设备物资充足。气象部门要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警报,对卫星热点信息立即核查、迅速反馈。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防火工作落实。盟行署组织成立6个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组(名单附后),各督查组负责人要立即带队深入各地,与当地政府及林业、应急管理部门一道做好防火工作,推动防火责任落实到乡、到村、到人,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缺失、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大防火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平台,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政策和防灭火知识,营造良好的防灭火氛围。

2020年4月3日

全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组名单

   第一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乌兰浩特市)

   组 长:矫立松 盟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成 员:周靖宇 盟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局局长

   姜伟力 盟应急管理局综合科负责人

   联络员:王选丞 盟应急管理局综合科科员(17548256667)

   第二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阿尔山市和五岔沟、白狼林管局)

   组 长:袁 军 盟林草局二级调研员

   成 员:郭雨民 盟天然林资源保护局局长

   艾 健 盟防火站站长

   柯 伟 盟应急管理局防灭火科科长

   联络员:许加起 盟应急管理局防汛办副主任(13664083023)

   第三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科右前旗)

   组 长:贾志宏 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高 宇 盟森林公安局治安支队主任科员

   联络员:孙华波 盟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人(13624898966)

   第四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突泉县)

   组 长:牛义仁 盟森林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凤海 盟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李朝晗 盟应急管理局基础科副科长(15148960707)

   第五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科右中旗)

   组 长:王珏玮 盟林业和草原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包光明 盟防火站副站长

   联络员:张晨飞 盟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科长(13704791990)

   第六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扎赉特旗)

   组 长:王 巍 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道日那 盟草原监督管理局科员

   联络员:姚 刚 盟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负责人(15904822077)

兴署办字〔2020〕15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盟2020年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复工情况的通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截至4月15日全盟重大项目开工复工情况通报如下:

   今年以来,全盟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投资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抓好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启动建立了重大项目局际联席会议和盟旗两级领导包联推进机制,“一企一策”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堵点和难点问题,截至4月15日,全盟重大项目开复工102项。其中,按地区分,乌兰浩特市重大项目开复工30项,总投资130.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2亿元;扎赉特旗重大项目开复工10项,总投资302.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亿元;科右前旗重大项目开复工27项,总投资183.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6.2亿元;突泉县重大项目开复工13项,总投资110.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3.3亿元;科右中旗重大项目开复工9项,总投资107.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3.8亿元;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开复工11项,总投资108.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9.8亿元。按行业分,农牧林水项目2项,总投资256.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1亿元;工业项目28项,总投资196.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6.4亿元;能源项目9项,总投资167.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2.9亿元;交通项目14项,总投资135.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2亿元;城镇基础设施项目39项,总投资140.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9.3亿元;经贸流通项目4项,总投资51.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1亿元;社会事业项目6项,总投资27.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1亿元。

   盟委行署对重大项目建设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盟委书记张恩惠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行署领导认真研究推动,2020年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启动实施。但仍存在部分旗县市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盟直部门还存在“中梗阻”现象,缺乏主动服务意识;部分新建项目手续推进较慢,生产要素保障不足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抓好项目开工复工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等不起”“慢不得”的思想意识,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统筹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分管同志要靠前指挥、现场调度,主动深入企业,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防疫和全面复工复产的指导服务,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拿出切实管用举措打通重大项目“堵点”,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推动政策兑现。全力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和我盟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深入研究投资领域相关政策,紧盯投资方向,积极争取更多的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加强重点项目金融支持,完善常态化政金企对接服务机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增强项目业主投资信心,最大限度稳定投资态势。

   三是细化工作措施。要加强盟旗两级协调配合,加大职能部门对接力度,做到上下联动、协同作战。要紧紧围绕项目审核、用地、环评、规划、建设等关键环节,切实破解项目“中梗阻”,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早日建成、早见实效。

   四是强化督查问效。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月调度、季分析、半年总结和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重大项目开复工和各项手续办理要实行日调度机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盟发展改革委要抓好集中开工重大项目协调调度,跟踪、督查和监测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了解项目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向盟委、行署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力促项目在最短时间内投产达效。

2020年4月17日

兴署办字〔2020〕16号

兴安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地名志编纂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文件要求,盟行署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0日

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传承我盟优秀地名历史,弘扬地名文化,切实做好《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盟市和旗县地名志编纂出版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区划〔2019〕1号)精神,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和传承我盟历史地名文化,全力做好地名志编纂工作。

   二、工作任务

   结合我盟实际,按照现有的行政区划范畴,统计所辖各类地名的标准名称、地理位置、地名来历、含义和演变、历史沿革及其自然地理、社会历史和经济文化状况等地理实体特征和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大型人工建筑物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开发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对因行政区划变更和城区改造而消亡的重要历史地名。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编纂工作顺利开展,盟行署决定成立以副盟长张利文为组长,盟行署副秘书长何云峰、民政局局长包石头为副组长,各旗县市政府及盟地志办、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草局、卫生健康委、文化旅游体育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档案局、保密机要局等盟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负责兴安盟地名志的组织协调、编纂、审核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民政局副局长纪相海担任,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各1名业务骨干及聘请编纂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联系人:刘永平,联系电话:0482-8266406、13030439898)。

   四、任务分工

   (一)盟民政局:总体负责牵头组织《兴安盟地名志》的编纂、校对、会审、出版等系列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二)盟地志办:负责协助盟民政局组织本土专家学者对《兴安盟地名志》书稿进行审核把关,提供编纂所需历史图片资料。

   (三)盟直相关部门:根据编纂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配合《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出版发行等工作。

   (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各苏木乡镇(街道)选派专员开展调研、采访工作,负责本辖区地名、人文、社情等收集、调研、撰写、资料核实工作。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20年4月1日至4月20日)。成立编纂地名志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编纂启动会议并进行专门培训,制定入志地名条目,编写编纂要求,细化各项工作,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2020年4月21日至5月31日)。按照入志各类地名条目方案,利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资料,逐一对入志地名条目的标准名称、汉语拼音、地理位置、名称的来历、含义和演变、历史沿革及其自然地理、社会历史和经济文化状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收集、整理和考证,为纂写志稿提供准确、翔实、全面的基础材料。

   第三阶段:撰写初稿(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地名志编纂大纲》要求,组织全体编纂工作人员,按章节、分类别集中撰写和进行资料遴选、图片剪辑合成等,按规定时限完成各类地名条目初稿和审校。

   第四阶段:修改审定(2020年9月1日至9月15日)。初稿编纂完成后,由兴安盟地名志编纂领导小组召集成员进行审定,组织集中校对和专家组审稿,完成终审和封面、插图设计等工作,并将审定稿上报盟行署批准后出版。

   第五阶段:印刷出版(2020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按要求完成出版发行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出版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积极动员,广泛参与。编纂《兴安盟地名志》内容广泛,时间紧、要求高、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公开征集资料、查阅档案文献等多种形式,深入挖掘兴安盟地名历史文化,做好资料收集、分类、核对、编纂、出版等工作。

   (三)配强人员,确保质量。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选用热衷修志工作,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较强文字能力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把资料收集、编纂、审定工作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质量。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地名志编纂的工作要求,明确分管领导,指定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做好资料的提供、整理和审核工作。各旗县市要按照兴安盟地名志编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按时完成本地地名志编纂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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