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对盟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004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兴安盟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4-09-1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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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翠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工作待遇,研究落实乡村医生养老退休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协调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5〕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相关待遇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卫基层字〔2019〕314号)中关于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问题的要求,结合全盟乡村医生实际情况,近年盟卫生健康委多次向盟行署汇报离岗乡村医生养老情况,争取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问题,拟印发《兴安盟关于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023年9月盟行署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兴署办发〔2023〕61号)要求: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其他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岗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并从缴费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从业 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旗县市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通过补助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旗县市政府统一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障乡村医生权益。

二、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旗县市卫健委根据年初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分层分级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将相应的补助经费足额拨付到位,乡村医生可获得相应的项目经费补助,保证乡村医生收入的稳定。

三、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培养

积极推动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稳定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持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深入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切实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乡村医学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乡村振兴提供专业人才支持。

按照自治区2024年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聘工作要求,4月盟卫生健康委对兴安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了资格复审及面试工作。对聘用人员就编制问题多次向盟委编办沟通,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打报告申请编制。

今后我们将强化职责,优化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补充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机制,为乡村振兴提供健康保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 办 人 姓 名:白晓石

承 办 人 电 话:826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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