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双减”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开展常态化管理工作。
2.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属地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优势,在培训机构资质、安全生产、培训行为、师资情况、合同使用、收费情况、广告宣传等方面,实行属地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管理模式,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合法、规范办学。
3.坚持动态调整。按照培训机构类别,由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动态监督。采取季度巡检+年度检查的方式,依据《兴安盟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附件1),“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情形)的,实时移出“白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列入“黑名单”;整改期满(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重新列入“白名单”,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个人),完成整改且自整改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出“黑名单”。
三、工作流程
1.季度巡检: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赴行政区域内的已合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1次常规巡检工作,可参照《兴安盟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好登记记录,如实填写《兴安盟校外培训季度巡检工作记录表》(附件2)。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及时下发《兴安盟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4)并督促按照时限进行整改。对于非法开办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不放松,坚持立行立改立通报。
2.年度检查: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核准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之日起,满365日后及时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结合季度巡检情况(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综合考量,按照“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兴安盟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记录表》(附件3)。
3.其他事项:(1)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季度巡检与年度检查结果认定“黑白名单”机构,年度检查结论“合格”的机构可列入“白名单”;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违反《兴安盟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列入“黑名单”。(2)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个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拟列入“黑名单”机构告知书》(附件5)。有关机构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认定事实不清的要及时列入“白名单”。
四、公布办法
(一)白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经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办学行为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
2.公布方式:按照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的机构类别,分别由文化旅游体育、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微博、微信、地方融媒体中心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地区实际自行协商,采取多部门协同发布的方式开展宣传。
3.公布时间: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在宣传媒体平台中发布1期“白名单”校外培训机构,并根据新增审批机构、季度巡检、年度检查情况实行动态发布制度。
4.公布内容:应包含“白名单”机构名称、类别、地址、法人名称、咨询电话等信息。
5.其他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应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公布内容”中的有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2)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期“白名单”公布后第一时间向盟级主管部门抄报“白名单”。
(二)黑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个人)。
2.公布方式:按照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的机构类别,分别由文化旅游体育、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微博、微信、地方融媒体中心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地区实际自行协商,采取多部门协同发布的方式开展宣传。
3.公布时间: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在宣传媒体平台中发布1期“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并根据新增审批机构、季度巡检、年度检查调整情况实行动态发布制度。
4.公布内容:应包含“黑名单”机构(个人)名称、类别、地址、法人名称等信息。
5.其他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应向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实提供“公布内容”中的有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2)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期“黑名单”公布后第一时间向盟级主管部门抄报“黑名单”。
五、结果运用
1.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服务,其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教育部门优先推荐参与全盟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其有关信息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信用管理,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予以查处;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监督责任
1.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审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当对所审批的机构、行业类别机构实行全流程、全覆盖、常态化监管。
2.盟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人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兴安盟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
2.兴安盟校外培训季度巡检工作记录表(模板)
3.兴安盟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记录表(模板)
4.兴安盟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模板)
5.拟列入“黑名单”机构告知书(模板)
附件1
兴安盟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列入“白名单” |
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核准书(或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正面情形 |
经旗县级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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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或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但已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如期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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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已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并严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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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个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
个人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
负面情形 |
个人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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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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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培训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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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或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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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或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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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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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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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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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培训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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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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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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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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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考试押题、猜题话题,引导、误导、质疑考试内容、难度、命题范围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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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合作招生、有偿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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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拉人头”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宣传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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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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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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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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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或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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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违反《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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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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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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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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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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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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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资金监管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培训机构账户收取预收费,预收费未全额纳入本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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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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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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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虚假宣传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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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场地、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消防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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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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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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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经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的 |
负面情形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核准书(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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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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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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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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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卷款跑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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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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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或自然人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的 |